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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穿越中国式股权众筹2大雷区
时间:2019-08-16 18:13:09   来源:本网   作者:管理员 返回列表
 

  我国中小创业企业融资难是社会各界一直在呼吁,但从未被解决的顽疾。

  利用互联网广撒网优势、集合社会闲散资金的众筹模式(Crowdfunding)可以缓解中小创业企业融资难题。作为创业企业,花草事、美微传媒与3W咖啡等都进行了试水,天使汇、创投圈与大家投也建立了股权众筹平台。作为创业投资律师,我们一方面为股权众筹这种创新融资模式欢欣鼓舞,另一方面提示创业者们避开以下两个主要雷区:

  一、法律风险雷区:非法集资

  股权式众筹通过出让公司股权向不特定公众集资。它两大核心要素“资金”与“公众”都是敏感领域,对向不特定公众集资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也是各国通例。在我们国家,股权式众筹首先需要避开的雷区是“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

  大家耳熟能详的“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专门的罪名。根据我国刑法,与“非法集资”相关的主要有四个独立的罪名,即“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其中,股权式众筹最容易触碰的红线是“擅自发行股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超过200人,即构成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公开发行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

  为了避免触碰“擅自发行股票”的红线,在创业者们众筹集资时,我们提示创业者:

  (1)不管是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融资主体的最终自然人股东不应超过200人,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的直接股东或合伙人数量不应超过50个;

  (2)不得通过互联网、电视广告等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美微传媒就被认定为“非法证券活动”而被证券监管部门叫停。在天使汇、创投圈与大家投这样的股权众筹平台上,创业企业融资需求的发布对象应限制在封闭的众筹平台内注册的会员投资人,而不应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发布融资需求。

  另外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根据我国相关刑事法律规定,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证券发行数额达到五十万元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的,或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即达到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由此可以看出,“擅自发行证券”的刑事立案追诉门槛很低。如果操作不当,股权众筹极易被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罪”,面临刑事处罚,股权众筹平台也有被认定为共犯的风险。

  二、商业风险雷区:投资回报

  一方面,众筹项目大部分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企业规模小,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能力弱,收入波动大,项目本身有极大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相当多的非专业投资人也参与投资。非专业投资人对投资项目的判断能力与抗风险能力都较弱。在项目初始阶段,投资风险只是潜伏在项目中。等到潮水退去裸泳时,投资项目失败极易集中引爆商业纠纷,甚至引发政府敏感的群体事件。因此,一方面,股权众筹项目不应对投资人承诺投资回报,另一方面须特别提示投资人,融资方为初创企业,并不是符合公开发行上市要求的成熟公众企业,有投资风险。

  三、结语

  一方面,创新的众筹模式有利于缓解中小创业企业的融资难题;另一方面,我们应穿越前述非法集资与投资回报的雷区,尽可能控制风险。让投者放心,让筹者安心,让股权众筹平台省心。

  注:本文得到张明若律师的指导,特此致谢。

  来源:创业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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